東森國際地產是不動產顧問公司,不辦理簽證業務。EB-5 的金額門檻、區域劃分與程序調整頻繁,請以美國官方當期規定為準,並洽移民署許可的移民業者或美國持照移民律師。
EB-5 是美國以投資與創造就業為核心的移民路徑。它的結構比多數國家的投資移民複雜,但拆成「兩種方式、三個階段」之後,就相對清楚。
兩種投資方式
直接投資:自行設立或投資一個事業,並直接雇用規定數量的員工。優點是對事業有控制權;代價是你必須真的經營一個企業、並證明創造了符合規定的就業,管理負擔重、風險由自己承擔。區域中心:投資於經核准的區域中心所管理的專案,就業的計算可包含間接與衍生就業。優點是不需自行經營、門檻上較易達成就業要求;代價是對專案沒有控制權,成敗取決於專案本身與營運者,資金的保全與退出機制必須仔細審閱。
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投資與初步申請:完成投資、提出申請並證明資金已投入、事業計畫可行、以及資金來源合法。第二階段是有條件永久居留:核准後取得附條件的身分,期間需維持投資並達成就業要求。第三階段是解除條件:提出證明(投資維持、就業已創造)並申請解除條件,取得正式的永久居留身分。
最關鍵也最耗時的:資金來源舉證
審查關注的不只是你現在有多少錢,而是這些資金如何形成、以及每一步的流向是否可追溯。需要的通常包括所得來源與對應的稅務憑證、資產處分的契約與價金入帳紀錄、贈與的相關文件與贈與人的資金來源說明、以及完整的銀行紀錄。台灣申請人常見的困難是:現金交易造成的金流斷點、公司與個人帳戶混用、以及不動產處分的價金流向紀錄不全。這一段的準備應提前數年開始。
時間與排期
從投資到取得正式身分的整體時間可能相當長,且受各階段的審理時間與排期影響。規劃時應把這段期間的生活安排、子女年齡(可能影響隨行資格)與資金鎖定一併考慮。
選直接投資還是區域中心?
務實的判斷點是:你有沒有能力與意願在美國實際經營一個企業,並承擔雇用與營運的責任。如果有——例如你本來就打算在美國設立事業據點——直接投資讓你的移民與事業是同一件事,效率最高。如果沒有,區域中心是把這件事外包,但那就代表你的身分取決於一個你無法控制的專案。這時候審查的重點應該從「這個專案的報酬率」轉移到「這個專案的就業能不能達標、以及資金的保全機制是什麼」——因為對 EB-5 申請人而言,專案失敗的代價不只是賠錢,而是身分拿不到。這個順序常被反過來,而那是最危險的地方。
買美國房子和 EB-5 投資,是兩件不同的事
常有人以為在美國買房就能連帶取得身分,這是對 EB-5 最常見的誤解。自住或出租的房產屬於個人資產配置,並不構成 EB-5 所要求的投資;即使區域中心的專案本身是飯店或住宅開發,投資人拿到的通常也是專案公司的權益或對貸款的債權,而不是某一戶房子的產權。
| 比較項目 | 購買美國房產 | EB-5 投資 |
|---|---|---|
| 目的 | 自住、收租或資產配置 | 以投資與創造就業為基礎申請移民 |
| 取得的權利 | 房屋產權,登記在你或你的公司名下 | 專案公司的權益或債權,依投資文件約定 |
| 與身分的關係 | 不會因此取得任何居留身分 | 須通過審查並達成就業要求,結果沒有保證 |
| 資金能否動用 | 可出售、抵押或出租 | 規定期間內須維持投資,不能任意抽回 |
| 退出方式 | 自行決定出售時點 | 依專案約定的還款或出場安排,時程不一定如預期 |
如果你的目的同時包含身分與置產,最好把兩件事分開規劃預算與時程,而不是期待同一筆資金同時達成兩個目標。
審閱區域中心專案時,要拿到的文件
前面提到專案的就業與資金保全比報酬率重要,但具體要看什麼?建議投資前向專案方取得以下文件,並請你委任的美國移民律師與財務顧問一起審閱,而不是只看簡報:
- 投資說明文件與認購合約:確認資金用途、投資人權利、費用結構與退出條款。
- 經濟分析與就業報告:就業人數如何估算、假設條件是否合理,興建進度落後時是否仍能達標。
- 資金託管安排:資金在申請核准前是否放在第三方託管,若申請被拒,退款的條件與程序為何。
- 資本結構:EB-5 資金在整個專案中的占比、受償順位排在銀行貸款之前或之後,有沒有擔保品。
- 核准狀態與過往紀錄:專案是否已取得美國移民局的相關核准,區域中心過去專案的就業達成與還款情形。
- 工程與許可進度:土地是否已取得、建築許可是否到位、主要融資是否已經確定。
區域中心計畫本身由美國國會授權,授權設有期限,延長與否會影響後續申請,投資前也要確認最新的授權狀態。
資金從台灣匯出前,先把金流排好
資金來源舉證的重點在可追溯,而匯款本身就是證據鏈的最後一段。資金從台灣匯往美國之前,建議依下面的順序準備:
- 先確認資金的來源類型,例如薪資累積、出售不動產、公司分配或家人贈與,並備齊對應的稅務與交易文件。
- 把資金集中到申請人本人持有的帳戶,避免經過多個親友或公司帳戶轉手。
- 若資金來自贈與,贈與人的資金來源與台灣端的贈與申報文件也要一併準備。
- 匯款時依銀行要求辦理外匯申報,保留匯款水單與申報紀錄,金額與日期要能對應到資金來源文件。
- 不要為了避開申報門檻而把一筆款項刻意拆成多筆匯出,這類操作反而容易引起審查疑慮。
台灣端的外匯申報與贈與稅規定,請以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的最新公告為準。
取得有條件身分後,生活安排的注意事項
有條件永久居留的期間,除了維持投資與就業,申請人本身的居住狀況也很重要。永久居民原則上應以美國為主要居所,若長期離開美國,可能被認定放棄居留,離境前應先向移民律師確認是否需要申請相關的再入境許可。
家庭安排也要提早規劃:子女在美國的就學、在台灣的工作與資產如何處理、在美國要租屋還是買房自住。若決定買房,這筆資金與 EB-5 投資要分開記帳,避免日後說明資金流向時混淆。以上皆為一般性說明,是否符合資格與審查結果,請以美國官方規定及持照移民律師的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直接投資和區域中心差在哪?
直接投資需自行經營並直接雇用員工,有控制權但管理負擔重;區域中心不需經營、就業計算較寬,但對專案無控制權。
資金來源要證明到什麼程度?
需能追溯資金的形成與每一步流向,包含所得、稅務憑證、資產處分紀錄與銀行紀錄。應提前數年開始整理。
審查專案該看什麼?
對申請人而言,就業能否達標與資金的保全機制比報酬率更重要——專案失敗的代價是身分拿不到,不只是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