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適用請取得美國與台灣兩地專業人士的個案意見。
台灣人持有美國不動產,最容易被忽略的風險不在買進,也不在持有,而在繼承。這一段的規則與台灣差異極大,而且一旦發生,事後幾乎沒有調整空間。
難題一:非居民的遺產稅免稅額極低
美國對非居民(非美國稅務上的居住者)就其在美國境內的資產課徵遺產稅,而非居民可適用的免稅額遠低於美國公民與居住者的水準。這代表一筆金額不大的美國不動產,在繼承時就可能產生可觀的稅負。這與台灣人熟悉的遺產稅結構完全不同,也與多數人的直覺相反。
難題二:probate 程序耗時且公開
美國多數州的遺產須經法院的 probate 程序處理,確認遺囑效力、清償債務後才分配。這個程序需要時間、產生費用,且紀錄公開。若繼承人都在台灣,還需額外處理文件的認證、翻譯與委任,實務上可能耗時甚久,期間該不動產的處分會受限。
持有型態會改變結果
單獨持有、共同持有(不同州對共同持有的形式與效果規定不同)、透過法人持有、或以信託持有,在遺產稅、probate 是否可避免、以及後續處分的難易上都有不同結果。這些安排各有成本與限制,且會與台灣端的稅務規定交互影響,沒有一種是通用最佳解。
台灣端也有相對應的義務
台灣的遺產稅以被繼承人的身分為基礎,可能就其全球財產課徵。這代表同一筆美國不動產可能同時觸發兩地的稅負,兩地是否有扣抵機制、如何主張,需要具體確認。
什麼時候該開始規劃、要規劃什麼?
答案是買進之前。因為持有型態一旦確定,之後要調整通常涉及移轉,而移轉本身可能就產生稅負。買進前應該一次決定三件事:登記在誰名下或用什麼架構持有;若發生繼承,由誰在美國執行程序、是否已有相應的文件安排;以及這筆資產在整體遺產規劃中的定位。這三件事需要美國與台灣的專業意見同時參與,成本不低,但相對於事後的稅負與程序成本,這是整個海外置產流程中報酬率最高的一筆支出。
美國房地產繼承發生後,實際要走的順序
多數台灣家庭是在家人過世後,才第一次接觸美國的繼承程序。實際順序會因州法與持有型態而不同,但大致會經過以下階段,先知道全貌,才不會在某一步卡住才發現前面漏了文件:
- 確認產權與持有型態:調閱不動產所在郡的產權登記資料,確認名義人是誰、是單獨持有、共同持有,還是登記在公司或信託名下。
- 委任不動產所在州的律師:繼承程序原則上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使被繼承人住在台灣,也需要當地律師代為處理。
- 由法院指定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有遺囑時通常由遺囑指定的執行人申請,沒有遺囑則由法院依州法指定,在指定之前,房屋原則上無法出售或過戶。
- 申報美國聯邦遺產稅:非居民的遺產有專用的申報方式,部分情況下過戶前還需要美國國稅局(IRS)核發的移轉證明,是否需要請律師或會計師確認。
- 同步處理台灣遺產稅申報:台灣的遺產稅申報期限從過世之日起算,不會等美國程序跑完,來不及時要依規定申請延期;美國端的稅負是否能在台灣主張扣抵,需備齊美國的完稅文件。
繼承人人在台灣時,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與授權文件通常要先在台灣公證,再依美國法院或產權公司的要求辦理驗證,可先向美國在台協會(AIT)確認文件的驗證方式。
程序期間,房子本身還要有人管
從過世到過戶完成這段期間,房屋不會自動暫停所有義務。房產稅照樣要繳,延遲繳納可能被地方政府設定稅務留置權;屋主保險的被保險人已經過世,若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或房屋長期空置,發生損失時可能出現理賠爭議。
如果房子正在出租,租約通常不會因房東過世而終止,租金收取、押金保管、維修與租客聯繫都需要有人接手。實務上,持有人生前就應該讓家人知道物業管理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聯絡方式,並確認管理合約在屋主過世後的處理方式。
繼承前就該整理好的文件
| 文件 | 用途 | 準備建議 |
|---|---|---|
| 產權狀與登記資料 | 證明名義人與持有型態 | 影本存放在台灣家人知道的位置,並記下物件所在的郡 |
| 遺囑 | 確認分配方式與執行人 | 請美國律師確認是否符合不動產所在州的形式要求 |
| 公司或信託文件 | 確認誰有權處分 | 營運協議、信託契約與受託人資料一併保存 |
| 房貸、保險與房產稅紀錄 | 程序期間持續繳款 | 整理繳款帳戶、扣款方式與到期日 |
| 租約與物業管理合約 | 接手出租管理 | 保存租約、押金紀錄與管理公司聯絡人 |
| 專業人士聯絡清單 | 發生時能立即委任 | 列出美國律師、會計師與台灣端顧問 |
處理美國房地產繼承的常見誤判
- 以為台灣的遺囑可以直接處理美國房子:台灣遺囑在美國是否被承認、要經過哪一種法院程序,依各州規定而定,多數情況仍要在當地法院走程序。
- 以為把子女加名字就能解決:加名本身可能被認定為贈與,非居民贈與美國不動產另有贈與稅的問題,加名前應先評估。
- 以為用公司持有一定能避開遺產稅:公司權益是否被認定為美國境內資產,與公司型態、設立地及稅務分類有關,不能一概而論。
- 以為繼承完成就結束了:繼承人若同樣是非居民,日後出租或出售時還會遇到預扣稅與申報義務,取得成本如何認定也會影響出售時的稅負,需要會計師一併規劃。
繼承人住在哪裡,美國端的處理重點也不同
繼承人都住在台灣時,最大的困難是距離:每一份文件都要跨國公證與寄送,法院與產權公司的往來也只能透過當地律師,時間成本會明顯拉長。這種情況下,生前就指定一位熟悉流程、願意承擔責任的執行人,比事後再臨時找人更重要。
繼承人若已經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從非美國人取得遺產時,美國端可能另有申報義務,即使不必繳稅,漏報也可能有罰則,應請會計師確認。另外,少數州另有向繼承人課徵的繼承稅,這與聯邦遺產稅是不同的稅,是否適用取決於不動產所在州與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關係,不只是繼承人住在美國時才需要留意。家族成員分住台美兩地時,同一筆房產對每位繼承人的稅務影響可能不一樣,分配方式最好在規劃階段就請兩地專業人士一起討論。
台灣人繼承美國遺產:被繼承人是美國公民或居民時,規則換一套
另一種常見情境剛好相反:過世的是已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的親人,繼承人住在台灣。這時美國遺產稅依公民或居民的規定處理,免稅額遠高於非居民,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整體申報。繼承人收到的財產不算美國所得,聯邦也不向繼承人課稅;但少數州另設由繼承人負擔的繼承稅,要查房屋所在州的規定。
外國人在美國辦理遺產繼承,實務上會遇到這些事:
- 遺產管理人:部分州對住在國外的人擔任管理人設有條件,常改由當地家人或專業受託人擔任。
- 文件公證:同意、拋棄或授權文件,通常要在台灣經美國在台協會公證。
- 房屋成本:日後出售時,成本一般以過世時的市值為基礎,不是親人當年的買價,最好請估價師出具報告留存。
- 出售預扣:繼承人以外國人身分出售時,仍適用預扣,申報後才能結算。
那跟台灣比呢?台灣遺產稅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與住所決定範圍:長年住在美國、在台灣沒有財產,通常不涉及;若仍具中華民國國籍、近年又在台灣有住所,就可能要就全球財產申報。遺產匯回台灣不是所得,日後出售繼承的美國房屋,獲利則可能列入海外所得。
常見問題
非居民的美國遺產稅免稅額很低嗎?
是。非居民就其美國境內資產適用的免稅額遠低於美國公民與居住者的水準,金額不大的不動產也可能產生稅負。
可以避免 probate 程序嗎?
部分持有型態或信託安排可能達到此效果,但各州規定不同且各有成本與限制,需由美國當地專業人士依個案評估。
台灣也要課遺產稅嗎?
台灣的遺產稅可能就被繼承人的全球財產課徵,是否與美國稅負有扣抵機制需具體確認,建議取得兩地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