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NAR和解案帶來的改變
2024年全美不動產經紀商協會(NAR)的訴訟和解案生效後,美國房地產交易的仲介佣金結構出現重大調整,過去慣例由賣方支付買賣雙方仲介佣金、並透過MLS系統揭露的做法已經改變,買方須先簽署「買方代理合約」(Buyer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才能請仲介帶看物件。
買方現在可能須自行負擔仲介費
由於賣方不再被要求透過MLS自動提供買方仲介的佣金,買方在簽署代理合約時,須與自己的仲介協商佣金金額與支付方式,部分情況下賣方仍可能同意支付,但已不再是預設慣例,這是ptt上近期常見的討論話題與困惑來源。
這對海外買方有什麼實際影響
海外買方原本就對美國交易流程不熟悉,這項變化代表在委託仲介前,須更主動地確認佣金結構與支付方式,建議在正式簽署代理合約前,仔細詢問清楚佣金比例、支付時機與是否有可能由賣方分擔,而不是假設沿用過去的舊慣例。
該怎麼因應這項變化
建議尋找熟悉海外買方需求、且願意清楚說明佣金結構的仲介,簽署代理合約前逐條確認內容,並可視需求協商合約的有效期限與排他性條款,而不是在不清楚具體條款的情況下貿然簽署。
簽代理合約前該問仲介的具體問題
建議簽署買方代理合約前,明確詢問:佣金比例是多少、賣方是否有可能分擔部分或全部佣金、合約的有效期限是多久、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只能透過這位仲介看房)、若中途想更換仲介該如何處理,把這些問題逐一問清楚並落實在書面合約中,避免簽約後才發現條件與預期不符。
這項變化對議價空間的可能影響
部分討論認為,佣金結構透明化後,買賣雙方對於仲介費用的議價空間可能增加,但實際情況因地區與市場冷熱程度而異,建議不要預設一定能議到更低的佣金,而是實際詢問並比較不同仲介提出的合作條件。
在 ptt 看到的美國買房經驗,怎麼判斷還適不適用
ptt 上的美國買房文章累積了大量第一手經驗,很有參考價值,但美國各州制度不同,市場與規則也會變。引用別人的經驗之前,建議先用以下幾個問題過濾:
- 發文時間:仲介佣金的做法在 2024 年和解案生效前後有明顯差異,較早的文章談到佣金由賣方全包,現在不一定適用。
- 物件所在州:契約範本、交易由律師或 escrow 主導、房產稅與租賃法規都因州而異,別州的做法不能直接套用。
- 原 PO 的身分:在美國工作、有當地收入與信用紀錄的買方,貸款與文件條件和人在台灣的買方差很多。
- 物件類型與市場狀況:熱門區域的單棟住宅和冷門區域的公寓,議價空間與競爭程度完全不同。
把這些條件和你自己的情況對照,相同的越多,參考價值越高。真正要做決定時,仍以你手上的合約條文與當地專業人士的說明為準。
買方仲介費的三種支付安排
前面提到賣方不再預設支付買方仲介的佣金,但這不代表買方一定要自己全額付。實務上的支付安排大致有三種,每一種都要在出價書或代理合約中寫清楚:
| 支付安排 | 怎麼做 | 要注意的地方 |
|---|---|---|
| 請賣方支付 | 在出價書中載明要求賣方負擔買方仲介費 | 賣方會把它當作出價條件之一,等於降低賣方的實拿金額 |
| 買方自付 | 交屋時由買方支付給自己的仲介 | 增加交屋時要準備的現金,通常需要以自有資金支付 |
| 雙方分擔 | 賣方支付一部分,其餘由買方補足 | 代理合約要約定差額由誰負擔 |
代理合約上應該明確寫出佣金的金額或計算方式,並確認兩件事:若賣方願意支付的金額低於合約約定,差額是否由你補足;若賣方支付的金額高於約定,仲介是否只收約定的數額。這兩點寫清楚,交屋時就不會對費用產生爭議。若你有貸款,也要先問貸款機構是否限制賣方提供的費用優惠。
用假設數字看仲介費怎麼影響出價
以下為假設數字,只用來說明計算方式。假設物件開價五十萬美元,你與仲介約定的佣金為成交價的百分之二點五,也就是一萬兩千五百美元。
方案一,你出價五十萬美元,並要求賣方支付買方仲介費,賣方實拿四十八萬七千五百美元。方案二,你出價四十九萬美元,仲介費由你自付,賣方實拿四十九萬美元,但你交屋時要多準備一萬兩千五百美元現金。從賣方的角度看,方案二的實拿金額反而比較高。
這個例子說明,比較不同出價時要看賣方的實拿金額,而不是只看成交價。仲介費由誰付,會同時影響你的現金需求、貸款金額與出價競爭力,出價前請仲介幫你把不同組合的數字攤開比較。
想提前結束代理合約時要看的條款
簽了買方代理合約之後,若發現仲介不適合,能不能換人,取決於合約的終止條款。簽約前與簽約後都要特別留意兩個地方:一是你可以在什麼條件下、以什麼方式提前終止合約;二是合約有沒有保護期的約定。
保護期的意思是,合約終止後的一段期間內,你若買下原仲介曾經介紹或帶看過的物件,仍可能需要支付佣金給原仲介。這項約定若沒注意,換了仲介之後買下同一間房子,可能面臨兩邊都要求佣金的情況。終止合約時,請以書面確認終止日期,並取得原仲介帶看過的物件清單。
不委任買方仲介,自己買可行嗎
佣金結構改變後,ptt 上也有人討論不找買方仲介、直接向賣方仲介出價。這在制度上是可行的,但你要知道,賣方仲介的責任是替賣方爭取最好的條件,不會站在你的立場議價或提醒風險。部分州允許同一位仲介同時代表買賣雙方,但其中的利益衝突要先弄清楚。
對人在台灣、不熟悉當地流程的買方來說,完全沒有專業協助的風險較高。若想節省佣金,可以考慮只委任律師審閱契約與處理交易文件,或詢問仲介是否提供收費較低、服務範圍較窄的方案。無論選哪一種,都要確認誰負責追蹤條件期與交屋期限,這是自己買房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常見問題
美國買房現在一定要付仲介費嗎?
制度改變後,買方須先簽署代理合約與仲介協商佣金,部分情況下賣方仍可能同意支付,但已不是預設慣例,建議簽約前務必確認清楚佣金的支付方式。
買方代理合約一定要簽嗎?
若想請仲介帶看物件,目前普遍須先簽署買方代理合約,簽署前建議仔細確認合約條款,包括佣金比例、有效期限與是否具排他性。
這項改變是全美國都適用嗎?
NAR和解案的影響範圍涵蓋全美多數地區,但具體執行細節可能因地區與個別仲介公司而略有差異,建議向當地仲介確認實際適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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