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海外的收入「不用報」,這是嚴重的誤解。台灣個人的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達到門檻就必須申報。搞清楚機制,才不會在事後被補稅加罰。
提醒:以下說明機制與原則,各項門檻與免稅額會依物價指數調整,實際金額請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個案應由會計師試算。東森國際地產不提供稅務簽證服務。
機制:海外所得進入「基本所得額」
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境外所得不課綜所稅;但透過最低稅負制把海外所得納入管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達到一定金額時,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扣除法定免稅額後,按規定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就補繳差額;不高於則不需額外繳納。
關鍵觀念:「計入」不等於「要繳稅」。多數家庭因為有免稅額度,最終不需補繳,但該申報還是要申報。
海外不動產的兩種所得歸類
- 租金收入——屬海外租賃所得,可減除必要費用後計入。
- 出售的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要特別注意:台灣的「房地合一稅」只適用於境內不動產,海外不動產的處分利得是走最低稅負制這條路,兩者不要混淆。
成本費用的舉證是實務重點。取得成本、稅費、仲介費與改良支出的單據要長期保存,否則在計算所得時難以減除。
重複課稅怎麼處理
海外所得多半已在來源國被課稅(例如日本的源泉徵收、美國的預扣、英國的扣繳)。台灣對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一定限額內可扣抵,須檢附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並經合法程序驗證。
要留意的是扣抵有上限,且證明文件的取得需要時間,建議在當地完稅時就一併準備,不要等到台灣申報期才回頭補件。
還要注意 CFC 與資訊交換
若透過境外公司持有海外資產,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可能使該公司的盈餘在未分配時就視同分配課稅。用境外公司架構持有不動產前,務必先確認 CFC 的適用與影響。
另外,台灣已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境外金融帳戶資訊會交換回台,「不會被發現」的假設早已不成立。
實務上該做的三件事
- 保存完整單據——取得、持有與處分的所有費用憑證。
- 當地完稅時同步取得納稅證明——供台灣申報時扣抵使用。
- 購買前先諮詢會計師——尤其是打算用境外公司或信託持有的情況。
常見問題
海外所得要申報嗎?
要。台灣個人的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門檻時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入不等於要繳稅,但該申報仍須申報。
賣海外房子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不用。房地合一稅只適用於境內不動產。海外不動產的處分利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走最低稅負制計算。
在當地已經繳過稅,台灣還要再繳嗎?
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一定限額內可扣抵,須檢附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並經合法驗證程序。建議在當地完稅時就一併準備文件。